上海寶試:冷熱沖擊試驗,冷熱沖擊試驗標準
1.冷熱沖擊試驗的定義 冷熱沖擊試驗又名溫度沖擊試驗或高低溫沖擊試驗,是將試驗樣品交替暴露於低溫和高溫空氣(或合適的惰性氣體)中,使其經受溫度快速變化的影響。用以確定元件,設備和其他商品經受環境溫度迅速變化的能力。是用於考核商品對周圍環境溫度急劇變化的適應性,是裝備策劃定型的鑒定試驗和批產階段的例行試驗中*的試驗,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以用於環境應力篩選試驗。可以說冷熱沖擊試驗箱在驗證和提高裝備的環境適應性方面應用的頻度僅次於振動與高低溫試驗。
2.冷熱沖擊試驗的目的 實際上冷熱沖擊試驗箱作為一種工具,應用在商品研製的不同階段時的目的是不同的: 2.1、工程研製階段可用於發現商品的策劃和工藝缺陷; 2.2、商品定型或策劃鑒定和批產階段驗收決策供應依據; 2.3、作為環境應力篩選應用時,目的是剔除商品的早期故障。 因此在編寫研製過程不同階段的環境試驗大綱或篩選大綱,試驗報告或篩選報告時,就將冷熱沖擊試驗的試驗目的詳細化,不宜表達含糊或籠統。
3.試驗要求 3.1起始溫度要求 雖然一般的冷熱沖擊試驗標準中對冷熱沖擊試驗的起始溫度不予提及或不做硬性規定,但這卻是試驗進行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因為涉及到試驗是結束在低溫還是高溫狀態,從而決定了是否需要對商品進行烘幹,導致延長試驗時間。
如果試驗結束在低溫標準受試商品從冷熱沖擊試驗箱(室)內取出後,應在正常的試驗大氣條件下進行恢復,直到樣品到到達溫度穩定,這一操作難免使試驗樣品表面產生凝露引入溫度對商品的影響。從而改變試驗的性質。
在GBJ 150實施指南中提出,為了消除這一影響避免長時間恢復延長試驗實施時間,可將樣品在50的高溫箱中恢復,待凝露幹後再在常溫中達到溫度穩定。實施指南中提出可改變起始沖擊溫度,從低溫開始試驗,以使試驗結果在高溫避免商品出冷熱沖擊試驗箱產生凝露。兩種試驗方法卻使受試樣品經受六次溫度(三次高溫,三次低溫)作用及五次溫度沖擊過程,只是不同沖擊方向的次數有所不同,這兩種試驗可能達到的試驗效果是基本相同的,但後一種試驗方法無需加烘幹時間,縮短了冷熱沖擊試驗時間。
3.2試驗時間要求 3.2.1、GJB150.5規定了下限1h,即溫度穩定時間小於1h,必有要1h;若大於1h,則用該大於1h的時間; 3.2.2、GB2423.22中給出10min到3h的5個時間等級,同使用表根據冷熱沖擊試驗箱測得的商品溫度穩定時間,采用與其相近的時間或可選時間等級,直接采用與其相近的時間作為保持時間; 3、810F方法503.4中則不規定詳細時間或可選時間等級,直接采用商品達到溫度穩定的時間或商品在環境中真實暴露時間。 在溫度沖擊試驗中,為關鍵的是建立起不同材料熱脹冷縮不一致造成的應力。實際熱沖擊可能發生在受試商品的外部,有關資料指出不必達到整個商品溫度穩定,而只要受試商品外表而溫度與試驗溫度一致就行。這一意見是雖有一定道理,實施起來也有一定困難,因為不可能在商品表面安裝許多傳感器,此外商品各部分傳熱能力不一致,受試商品內部鄰近部件熱容量也不一致,確定起來有難度。
4. 冷熱沖擊試驗參考標準 GB/T 2423.22; IEC 60068-2-14; EIA-364-32; MIL-STD-202
設備型號:CJ602S3 Ⅰ
試驗溫度範圍:-75℃~180℃
高溫設定範圍:+60℃~+180℃
低溫設定範圍:0℃~-75℃
溫變速率:≤5Min
內箱尺寸:670×650×460mm